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13年,是学校独立设置的直属单位,负责在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学校采购工作。
“中心”原名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属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序列。2016年10月,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学校实际,更名为“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并纳入直属单位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和服务职能;2017年1月,“中心”内设机构由综合招标科和工程招标科调整为综合管理科和招标采购科,同时增加了人员编制。现“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科长3人,核定人员编制9个。
“中心”先后制定出台了《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特邀监察员制度暂行办法》、《东北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东北师范大学应急采购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特殊采购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工程类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政府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试行)》和《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等一系列校内采购规章制度,全面规范了学校各类采购管理。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追踪、研究、落实国家关于招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学校招标与采购配套规章制度。
(二)学习、宣传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三)落实学校关于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
(四)解读与培训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对全校采购业务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编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六)受理学校集中采购申请,并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七)指导并做好应急采购的上报、公示与备案。
(八)校内分散采购的咨询、指导、公示与备案。
(九)统计和填报教育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十)学校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及采购专家库、特邀监察员库、供应商库等的基础建设与信息维护。
(十一)全校进口货物外贸手续的指导、服务与办理。
(十二)学校集中采购合同签订的督促、指导、审核与验印。
(十三)采购文件的整理与归档。
(十四)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通知、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及会议决策的督办落实。
(十五)按照内控要求加强采购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