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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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做好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调整后过渡时期校内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1    作者:    点击:

各学院(部)、各单位:
  新修订的《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9月27日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发布实施。按照校长办公会纪要要求,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及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采购政策、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和师生采购工作需求,新《办法》将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进行了适度调高。货物和服务类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单项10万元、批量20万元;工程类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限额以上的采购需求作为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原来的办理程序,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采购需求作为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学校将制定《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全面系统地规范校内分散采购行为。
  为做好限额调整后过渡时期的分散采购工作,避免因对《办法》理解的偏差而造成分散采购工作的混乱,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出台前,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校内分散采购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各学院(部)、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成立本单位采购工作组并设兼职采购员一名;
  2.进一步强化对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环节,涉及到水、电、暖、气、建筑结构、资产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的事项应主动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4.科学选择采购方式,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相应采购方式的办理程序,在市场调研至少三家供应商的基础上,由单位采购工作组至少三人参与谈判或询价,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购过程中要注意相关资料、谈判和决策记录及合同的积累与保存,及时归档以备核查。
  6.为便于及时掌握校内分散采购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技术咨询,凡各学院(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原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备案表》,并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3日内,向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备案。
  7.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将在备案表的相应位置加盖“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备案专用章”,以便相关人员办理报账支付手续时使用。

  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东北师范大学分散采购备案表